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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中常用又好用的“有限数量”
发布日期:2023-06-16
阅读量:758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简称TDG)、《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等国际规则中对危险货物运输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技术要求,但对于某些包装规格小、危险性较低的货物,在出口运输过程中能不能豁免一些包装技术要求,减轻出口企业运输成本,从而使产品更便利地出口呢?答案是肯定的。这里就必须提到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一个常用又好用的概念“有限数量”。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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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数量”的含义是什么?

危险货物采用“有限数量”包装运输时,数量较少且包装足够结实牢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较低,或者即使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可控的,那么就可以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部分技术要求。

具体条款(TDG第22版)参考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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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款的要点总结如下

1、以“有限数量”运输时,托运人除了可将货物交付给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外,也可交付给普通的承运人(一般的货车、船公司等),甚至个人。

2、“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在使用包装时需遵守基本的规定,主要包括:

只要包装质量良好,可以承受运输过程的冲击和荷载,避免货物的损失和泄露,即可免除第6.1.5章对容器的试验要求。

包装与货物接触的各个部位要与货物有相容性或不能因接触货物而降低包装的强度。

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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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符合“有限数量”

运输的条件?

虽然“有限数量”运输可以享受上述豁免,但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1  该危险货物的UN编号(危险品运输编号)在联合国TDG以及国际海运、空运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列有限数量中所对应的具体数值不是0,则表示该危险货物可以进行有限数量运输。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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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例如绝大部分包装类别为I类的危险货物,以及爆炸品、易燃气体等是不适用有限数量规定的。其次,危险性越高,单一包装允许盛装的有限数量越少。

 2  每个UN编号对应的有限数量(7a)一栏都有一个具体的数值和单位,“有限数量运输”的单一内包装或物品所盛装的危险货物数量不可超过此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TDG等国际规则是不断更新的,建议国际贸易运输时查询最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3  为了在运输环节能快速识别,联合国TDG等国际法规要求在有限数量运输的包装件外表面加贴统一的标记,具体见图1和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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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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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数量”运输

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TDG法规的通用要求,包装的使用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01



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必须采用组合包装的形式(喷雾器或小型气体贮器除外)。
项别为1.4S的爆炸品“有限数量”包装必须符合II类包装性能要求;
塑料容器不能有产生或积累静电的危险;

含退敏剂的包装必须密封。单个包装件总毛重不应超过30千克。



02


除第1.4项装配组S的物品以外,符合要求的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可作为危险货物外包装。但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内包装,应放在设计和制造都符合相关规定的中间包装中。单个包装件总毛重不应超过20千克。



03



第8类液态货物,使用玻璃、瓷器或粗陶瓷等内包装按包装类别II,应放在相容的坚硬的中间包装内。



Par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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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品在

海关进出口检验监管环节

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1  出口“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时无需办理《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  根据海关总署要求,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出口时无需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但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是否符合公告要求,还需检查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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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转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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