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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婴儿配方食品 “新国标”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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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正式实施。新国标对标准范围、术语和定义、营养素的限量范围值等均作出调整,接下来小编带您一起了解新国标与2010版标准相比有何不同?




0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0~6月龄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修改后将标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为 0~6月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所涵盖的年龄段进行进一步划分和明确。同时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 )保持一致。


02

术语和定义

     该部分增加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适用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满足0~6月龄婴儿正常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进一步明确区别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及豆基婴儿配方食品的定义由“以……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修改为“以……为主要蛋白来源,……制成的产品。”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蛋白质来源,产品形式没有固化,更符合现行产品的物理状态。



03

营养素

营养素分为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较2010版调整部分指标的最小值,以保证营养素摄入的充足性;调整部分指标的最大值,以保证营养素摄入的安全性。主要变化如下:

     碳水化合物的主要变化:

     修改后进一步明确果糖和蔗糖不能作为碳水化合物的来源。修改后的“可适当添加葡萄糖聚合物”,与国际食品法典保持一致。

温馨提示:购买婴儿配方食品时,要看清标签中的配料表,不应该有“果糖”“蔗糖”“结晶果糖”“白砂糖”“果葡糖浆”等名称,这些是不允许在婴儿配方食品中出现的。

维生素的主要变化:

     胆碱由可选择成分修改为必需成分。胆碱在婴儿神经发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得到肯定,修改后与国际食品法典、欧盟标准保持一致。同时部分维生素指标的上下限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测方法也做了调整。

矿物质的主要变化:

考虑豆基婴儿配方食品对铁、锌和磷吸收利用率的影响,新国标对豆基婴儿配方食品中铁、锌、磷含量增加了单独规定。同时部分矿物质指标的上下限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测方法也做了调整。为保证营养素摄入的充足性,“铜、碘、硒”调整幅度较大。

可选择成分的主要变化:

     对“牛磺酸”新设置了下限值,同时对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和二十碳四烯酸(AA/ARA)指标进行了调整。从“脂肪酸占比”调整为“每100kJ(或每100kcal)的含量”。增加DHA的下限值,检测方法也同步进行了变更。

温馨提示:DHA和ARA是宝宝的智力和视力发育的关键营养成分,这些营养素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中的添加量一直都是消费者评价奶粉的营养价值和价格的关键因素。如果增加DHA和ARA的含量,对奶粉的气味也会有影响,可能会腥一点。选购时除了关注奶粉的腥味外还要关注是否还有其他“油脂哈败”的刺鼻味。



04

水分、灰分、杂质度

     术语的改变:原标准描述为“粉状产品”,而新标准修改为“固态产品”,由于产品的不断更新与发展,“粉状产品”已不能准确概括全部固体产品的状态,故改为“固态产品”更为合理。

     单位的改变:原杂质度不论液态与固态限值单位统一为mg/kg,这对液态产品计算结果时按照原始状态还是以干物质折算造成了困扰,新标准将液态产品限值单位改为mg/8L,则一目了然,不会产生歧义。


05

安全性指标

     污染物限量指标、真菌毒素限量指标、致病菌指标部分修改为直接引用对应的基础标准,修改后保证了标准间的协调一致性。



06

标签指标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修改为“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修改后表述更加全面。

   “营养素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修改为“必需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修改后明确为必需成分的含量标识规定。

     删除对“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的标识要求,修改后更契合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07

其他

     附录 A“推荐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含量值”将蛋白质和氨基酸的换算值进行修约。调整了所有必需与半必需氨基酸的含量值。

     附录 B “可用于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单体氨基酸”新增了部分可用于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单体氨基酸。单体氨基酸信息中新增化合物来源以及“不得使用非食用的动植物原料作为单体氨基酸的来源”要求。

来源:深圳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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